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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具」開頭
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
「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2條
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
:指在地理上具有指標性質之行政、交通、水利、電力、生活、產業或文教休閒等公共設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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