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指在地理上具有指標性質之行政、交通、水利、電力、生活、產業或文教休閒等公共設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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