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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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條 …域或地理實體之名稱,包括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域、聚落、街道或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十八、標準地名:指依本法公告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之地名。十九、測繪業:指依本法經營測繪業務之技師事務所、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8條 …管機關備查。街道之標準地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之標準地名,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所在之地名主管機關協議定之,並通知各級主管機關。第三項聚落或自然地理實體範圍跨越不同直轄市、縣(市)者…
-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2條 …形成之區域。二、自然地理實體:指因天然作用所形成之地形。三、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指在地理上具有指標性質之行政、交通、水利、電力、生活、產業或文教休閒等公共設施。
-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5條 …鄉(鎮、市、區)轄區內之村(里)、街道、聚落、自然地理實體及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之標準地名不得相同。
-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6條 …之,縣主管機關並得徵詢鄉(鎮、市)公所意見。行政區域、街道及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之標準地名,免經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審議程序。
- 行政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目錄建檔管理:一、行政區域。二、聚落。三、自然地理實體。四、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五、街道。六、其他。前項地名資料應以中文表示,其格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