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地名具有地理、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者,應定標準地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