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3條 法規: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