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鄉(鎮、市、區)轄區內之村(里)、街道、聚落、自然地理實體及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之標準地名不得相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