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2條 法規: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