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標準地名訂定後,不得變更。但為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名稱或其他特殊原因,或有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標準地名之變更,準用標準地名之訂定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