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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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條 …如下:一、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以下簡稱安全管理)制度:指安全管理機構為確保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所施行之組織化及文件化制度。二、安全管理機構:指船舶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法人組織。三、符…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條 …之生效日起,應具備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具備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前項以外船舶之安全管理機構,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4條 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目的:一、提供船舶營運之安全操作體制及安全工作環境。二、評估對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之危害,建立適當預防措施。三、提升安全管理機構與船舶人員之安全管理技能,包括船舶航行、人命安…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5條 安全管理機構之職責如下: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二、訂定安全管理手冊。三、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四、承擔安全管理之責任及義務。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9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確認其船舶均配置適格、持有效證照、體格或健康檢查合格及適當配額之船員,以維持船上與安全管理制度之正常操作及作業。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0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指派管理階層及具航運經驗之岸上指定人員,其權責如下:一、對船岸施行安全管理制度之監控。二、確保船上取得適當之財力、物力及人力等岸上支援。三、與最高管理階層直接協調溝通。前項所稱航運經驗,指符合下列各款資歷之…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1條 …令及指示。三、定期檢討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提交安全管理機構。四、緊急應變及處置。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2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以中文及甲級船員能溝通接受之工作語言,製作安全管理制度有關之文件資料。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3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確保船員間進行有效溝通,以維持安全管理制度之正常運作。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4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依下列原則處理安全管理制度之相關文件:一、文件之製作及修改由安全管理機構岸上指定人員或職級相當人員審查核定。二、於相關部門及船上備齊有關文件。三、廢止之文件立即抽換。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5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每十二個月至少實施船舶及岸上內部安全稽核一次,以查證其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管理制度之要求。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6條 內部安全稽核人員應獨立於被稽核部門。但安全管理機構之規模受限,經列舉事實及理由,由航政機關認定實施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8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每十二個月至少舉辦管理審查會議一次,評估並檢討安全管理制度之有效性。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9條 安全管理機構評鑑分為臨時評鑑及正式評鑑。正式評鑑分為初次評鑑、年度評鑑、換證評鑑及額外評鑑。安全管理機構評鑑之範圍為第二章至前章應遵循事項,正式評鑑並應包括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之具體證據及紀錄。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1條 安全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安全管理手冊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文件審查及實施臨時評鑑:一、未具備臨時符合證書。二、增加管理船舶船型。三、未於符合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有效期間內申請評鑑。四、經航政機關依第二十九條…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2條 安全管理機構依前條規定取得臨時符合證書,並將影本備置於船上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評鑑。船舶經臨時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3條 安全管理機構取得臨時符合證書及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並執行至少三個月安全管理制度及內部安全稽核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初次評鑑。安全管理機構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有效國際船舶安全管理章程評鑑合格船型之符合文件者,…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4條 安全管理機構依前條規定取得符合證書,並將影本備置於船上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初次評鑑。船舶經初次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5條 安全管理機構經初次評鑑或換證評鑑取得符合證書者,於週年日之前後三個月內,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年度評鑑。安全管理機構經年度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符合證書上簽署。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6條 …鑑或換證評鑑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者,於第二與第三週年日間,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期中評鑑。船舶經期中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上簽署。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7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換證評鑑。換證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換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限起五年。但於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評鑑合格者,…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通知安全管理機構申請安全管理機構或船舶額外評鑑:一、經航政機關發現有嚴重威脅人員安全、船舶安全、環境或無法有效執行本規則之虞,須立即採取矯正措施者。二、船舶發生以下海難事故:(一)人員死亡或嚴…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9條 安全管理機構或船舶經航政機關觀察、文件紀錄查核或人員面談後評鑑不符合、缺失或有建議事項時,安全管理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缺乏有效之系統性管理,且嚴重威脅人員、船舶安全、危害環境,經評鑑不符合,而須立即採取矯正措施者,…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1條 …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遺失、破損或記載事項變更時,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2條 …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換發前,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繳銷原領證書。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3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文件審查或評鑑時,應由安全管理機構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依規費表(如附件三)繳納相關費用。
- 行政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4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核、補、換發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時,每張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