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4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九章 文件審查、評鑑及證書費 第34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核、補、換發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時,每張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