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九章 文件審查、評鑑及證書費

條文:
第本條文有附件第33~34條(共 2 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文件審查或評鑑時,應由安全管理機構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依規費表(如附件三)繳納相關費用。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核、補、換發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時,每張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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