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6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評鑑及發證 第26條 船舶經初次評鑑或換證評鑑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者,於第二與第三週年日間,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期中評鑑。船舶經期中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上簽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