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安全管理機構應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換證評鑑。換證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換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限起五年。但於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評鑑合格者,其有效期間自評鑑合格之日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