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船舶評鑑分為臨時評鑑及正式評鑑。正式評鑑分為初次評鑑、期中評鑑、換證評鑑及額外評鑑。船舶評鑑之範圍如下:一、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之管理船型與申請評鑑之船舶相符。二、船上備有安全管理手冊,且船員熟悉安全管理制度。三、正式評鑑之範圍包括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之具體證據及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