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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船舶經初次評鑑或換證評鑑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者,於第二與第三週年日間,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期中評鑑。
船舶經期中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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