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評鑑及發證 第24條 安全管理機構依前條規定取得符合證書,並將影本備置於船上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初次評鑑。船舶經初次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