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岸上指定人員及船長 第11條 船長在安全管理制度上之職責如下:一、執行並要求海員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並予以查證。二、以簡明方式發布命令及指示。三、定期檢討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提交安全管理機構。四、緊急應變及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