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評鑑及發證 第22條 安全管理機構依前條規定取得臨時符合證書,並將影本備置於船上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評鑑。船舶經臨時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