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5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評鑑及發證 第25條 安全管理機構經初次評鑑或換證評鑑取得符合證書者,於週年日之前後三個月內,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年度評鑑。安全管理機構經年度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符合證書上簽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