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評鑑及發證 第19條 安全管理機構評鑑分為臨時評鑑及正式評鑑。正式評鑑分為初次評鑑、年度評鑑、換證評鑑及額外評鑑。安全管理機構評鑑之範圍為第二章至前章應遵循事項,正式評鑑並應包括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之具體證據及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