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安全管理機構之內部安全稽核、管理審查及評估 第18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每十二個月至少舉辦管理審查會議一次,評估並檢討安全管理制度之有效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