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八章 證書格式 第31條 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遺失、破損或記載事項變更時,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