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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所定之藝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工作資格之一。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二、從事與申請書工作內容不符。三、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文化部研提審查意見。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三、審查費收據正本。四、符合附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前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外國專業人才得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原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一…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本部於核發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時,應通知文化部、外交部及內政部。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本部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外國專業人才依前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一、提供不實資料。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四、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廢止其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一、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二、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第2條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一、本法第六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工作許可。
- 行政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 行政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法第十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 行政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第5條 本法第十七條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條 …計畫、營運績效及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名額。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三)體感科…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條 雇主聘僱從事前條第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除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規定之公告月薪資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參與製作之作品具備國際重要獎項得獎紀錄。二、具有國…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條 聘僱前條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並具備下列條件:一、公司法人。二、與國際教學機構有簽訂合作契約。但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6條 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五、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7條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本部申請許可。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8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三、聘僱契約書影本。四、受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名冊、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五、審查…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9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0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本部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雇主依前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1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
- 行政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2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一、提供不實資料。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條 為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特制定本法。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尋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前款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三、外國高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