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1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