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0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依前項規定公告,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外國專業人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