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5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二、從事與申請書工作內容不符。三、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