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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2條 …、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十五、其他警政事項。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2.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械維修事項,特設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
  3.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4. 行政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6條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應責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時,應逕行移置保管。
  5.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第3條 …研發產製維修:指受託人依委託人提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維護修理相關規範或其他要求,以自籌之費用或委託人所有之費用,從事實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維護修理工作,並由委託人按工作完成之成果或數量,支付報酬,及作為驗結之依據…
  6. 行政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3條 …物件之製造原料及其配件附件。十二、前列各款物件之生產、製造或修理機械,及在使用上所必需具備或利用之物品及畜類。前項禁制品之適用範圍,由國防部隨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
  7. 行政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7條 …藥及必要之器械,應按季列表報請財政部關務署備查,遇有陳舊不堪修理使用或因執行任務損耗,得依前條規定添置或汰換。前項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應分別列冊,集中保管,定期維護檢查,遇有損壞,應隨時修復,並設置集中管理卡片,記載號…
  8.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7條 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且離岸價格未逾等值美幣五千元之郵包物品,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前項郵包物品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之簡易申報單正本。
  9.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5條 …原產地證明書核發事項。五、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免稅貨品輸往課稅區修理、測試、檢驗、委受託加工及提供勞務案件之核辦事項。六、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免稅貨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大陸物品之稽核追蹤事項。七、關於所轄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繳管…
  1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7條 …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在港內航行之船舶,其航行速度,得由公民營事業視實際需要限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5條 …業之油輪、液化氣體、化學液體或其他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動火修理者,應先在公民營事業所指定區域進行清艙,並檢具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始得動火。
  12. 行政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2條 …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五)從事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業務。二、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一)從事資源回收…
  13. 行政貿易法 第21-1條 …價格為準。二、輸入貨品,以關稅完稅價格為準。三、輸入貨品,以修理費、裝配費、加工費、租賃費或使用費核估其完稅價格者,以所核估之完稅價格為準。
  14.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2條 …定。二、重新檢定:指法定度量衡器經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或經修理、調整、改造後或使用中之檢定。前項檢定以度量衡製造業或輸入業所生產或進口,並以其名義或授權他人銷售之廠牌及型號者為限。
  15.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61條 大管徑之導(送)水管,應在必要地點設置檢查及修理人孔。
  16.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第2條 本局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製造事項,得設臺北、高雄、花蓮機廠,各設技術、工作、材料三組、總務室及勞工安全衛生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類工場。
  17.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第8條 …國際公約之認可及施行之擬議審核。二、船舶之建(購)造、改造、修理、抵押、出售及拆解等事項之核議。三、船舶(含小船)檢查、丈量、載重線或吃水尺度勘劃事項之業務督導。四、船舶登記及小船註冊業務之督導。五、船舶安全管理與查核、…
  18.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條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路線,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運轉。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路線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路線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19.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0條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電車線路,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轉運。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之電車線路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電車線路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20.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5條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號誌裝置,非經檢查並確認作用良好,不得使用。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號誌裝置有障礙之虞或經使用之號誌裝置恢復使用時亦同。
  21.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9條 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之車輛,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運轉。下列車輛均須施行檢查,必要時並應施行試運轉:一、停用後恢復使用之車輛。二、出軌之車輛。三、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而有故障之虞之車輛。
  22.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2條 …員,對操縱動力車之人員作運轉上必要之聯絡時。四、禁止移動檢查修理之車輛時。五、辦理號誌機或顯示調車號訊之人員與辦理轉轍器之人員間聯絡有關事宜時。六、試驗列車貫通氣軔機時。
  23.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87條 …用次數稀少之背向轉轍器,不在此限。號誌裝置或聯動裝置之故障、修理等,致與有關號誌機不能聯鎖之轉轍器,應在列車通過前加鎖。
  24.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2條 …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者。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鐵路機構應…
  25.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7條 …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者。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鐵路機構…
  26.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40條 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之保安裝置,使用時應先測試功能。保安裝置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而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或停用保安裝置恢復使用時,亦同。
  27.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42條 …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一、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者。二、停用後,恢復使用前。三、發生行車事故者。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
  28.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77條 …檢查,保持排水暢通。隧道內頂部漏水砌縫脫落或隧道頂拱圈認為有修理之必要時,應即修繕。隧道、橋梁建築淨空內之電線或其他設施,對建築淨空有無妨礙應每年最少施行定期檢查一次。
  29.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54條 …通。隧道內頂部漏水、襯砌剝離或隧道頂拱圈損傷,鐵路機構認為有修理之必要時,應即修繕。隧道、橋梁建築界限外之附掛物或其他設施,鐵路機構應經常巡查,以防止其侵入建築界限內。
  30.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3條 …配置運用情形或性能不適於營運停用未滿三個月者。二、第二種:因修理或待料停用三個月以上者。三、滯留車: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停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