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5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編 一般鐵路 › 第一章 路線及設備 › 第一節 路線 第5條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路線,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運轉。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後之路線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路線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