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21-1條 法規:貿易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相關法規 貿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第21-1條 依前條第一項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輸出貨品,以離岸價格為準。二、輸入貨品,以關稅完稅價格為準。三、輸入貨品,以修理費、裝配費、加工費、租賃費或使用費核估其完稅價格者,以所核估之完稅價格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