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21-2條 法規:貿易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相關法規 貿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第21-2條 左列輸出入貨品,得向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或溢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一、輸出入貨品在通關程序中,因故退關或退運出口者。二、因誤寫、誤算、誤收等情形致溢收者。三、出口人於貨品放行後,依法令規定准予修改報單出口貨價者。前項應予退還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