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貿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出進口人不得拒絕;檢查時檢查人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檢查者得拒絕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