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19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編 一般鐵路 › 第二章 車輛及裝載限制 › 第一節 車輛 第19條 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之車輛,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運轉。下列車輛均須施行檢查,必要時並應施行試運轉:一、停用後恢復使用之車輛。二、出軌之車輛。三、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而有故障之虞之車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