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應責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時,應逕行移置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