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車輛或動力機械移置費、保管費之費率,由執行機關按移置保管所需必要費用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車輛或動力機械之移置保管如係委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相關機關辦理者,其收費應依各該機關所定費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