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線有下列情形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者。
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
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
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
鐵路行車規則 第132條
第三編 高速鐵路 › 第二章 設施及車輛 › 第一節 路線檢查與維護
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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