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條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二、橋樑、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三、機電系統安全偵測設施。四、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五、軌道斷軌偵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