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7條 法規: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7條 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且離岸價格未逾等值美幣五千元之郵包物品,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前項郵包物品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之簡易申報單正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