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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無法投遞、招領逾期之進口郵包物品及寄件人聲明拋棄、收件人未領取之郵包物品,應經海關查驗及核准後,由郵政機構辦理後續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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