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下列進口郵包物品,免申請輸入許可文件:一、進口六公斤以下之寵物食品,免申請「飼料輸入登記證」。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免輸入許可文件者。進口供自用之菸酒,數量未逾下列規定,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一、酒:五公升。二、菸:捲菸五條(一千支)或雪茄一百二十五支或菸絲五磅。前二項物品涉及其他輸入規定者,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