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10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編 一般鐵路 › 第一章 路線及設備 › 第二節 電車線路 第10條 新設及改建或修理完畢之電車線路,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僅輕微整修者,得免予試轉運。發生災害或行車事故之電車線路有障礙之虞,或經停用之電車線路恢復運轉列車或車輛時,均應事先檢查,必要時並應試運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