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港務管理 › 第一節 船舶入出港 第27條 船舶在港內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在港內航行之船舶,其航行速度,得由公民營事業視實際需要限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