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條 本辦法之檢定,包含下列二種:一、初次檢定:指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於製造出廠前或輸入時之檢定。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指於安裝後或使用中之檢定。二、重新檢定:指法定度量衡器經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或經修理、調整、改造後或使用中之檢定。前項檢定以度量衡製造業或輸入業所生產或進口,並以其名義或授權他人銷售之廠牌及型號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