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發照日起算;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原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第四條各款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審查符合者,換發許可證書。前項換發許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許可證書屆滿次日起算三年。但於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換發,且未能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完成換發者,其有效期間自發照日起算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