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3條 法規: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 › 第一節 機車檢修 第13條 機車停用規定如下:一、第一種:依配置運用情形或性能不適於營運停用未滿三個月者。二、第二種:因修理或待料停用三個月以上者。三、滯留車: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停用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