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依中華民國之法令應具備證書而未具備者,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分。
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
第二十九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
第十二條第二項、
第四十九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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