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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進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經海關查出未在該運輸工具上者,得令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報明短少原因,如有必要,並得責令其簽具理由書,敘明短裝或中途下卸之地點及時間,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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