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運輸業對於其所屬運輸工具應繳之稅款、規費、罰款或依本辦法規定由其負責繳納之款項,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運輸業應於海關通知補足差額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