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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出口、轉口貨物、誤裝、溢卸、轉運未稅之進口貨物或船用品,應憑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或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辦理裝運。
但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未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出口者,不得辦理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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