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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出口船舶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開航。
逾上述時限未開航者,應向海關重行申請結關。
但於時限內向海關申報延期開航者,不在此限。
前項船舶未開航前因故須裝卸貨物者,應檢附結關證明書向海關申請註銷結關。
但須卸貨者另應辦理更正進口艙單及卸貨准單手續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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