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