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80-3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80-3條 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